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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故意伤害案 因鉴定瑕疵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升 冯煜恒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直接关乎鉴定意见的精确性与可靠性,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有着决定性影响。尤其是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更要着重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全面真实、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某酒吧饮酒期间发生口角,田某某持啤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并踢其腰背部,致其受伤。《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左胸第7、8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李某某3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对其表示谅解。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田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后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律师辩护

二审期间,笔者作为辩护人提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三方面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意见。一是《接受证据清单》记载,《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但鉴定依据的部分病历却由被害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26日提交给侦查机关,说明该鉴定意见作出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足。二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证实送检影像照片共5张,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材料”项仅记载4张,“资料摘要”亦摘录4份,导致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人及影像学专家阅片”,辩护人要求核实时,出庭鉴定人员以鉴定公司已倒闭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记录,无法核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由于上述原因,二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此后检察机关做了补充侦查。辩护人发现补充侦查材料中有一份李某某2021年6月17日在甲医院所做的 CT检查报告单,并没有显示其存在肋骨骨折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该报告系李某某在2021年6月9日首次入院后第8日作出,可作为其复查意见,证实首次入院检查乙医院《影像诊断报告》中“左侧第7、9肋局部走形稍欠规整”并非骨折,而被害人李某某2021年7月14日在甲医院所做CT显示左胸第7、8肋骨骨折,无法证实系被告人田某某殴打所致。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决定撤回起诉。

总结思考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应得到罚当其罪的司法处理。辩护人聚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方式,揭示该关键证据存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情形,推动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进一步质疑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最终获得检察机关采纳。

在以鉴定意见为关键证据的案件中,辩护人要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度剖析评判、有效质证,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对待,使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与事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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