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地下施工都要提前仔细检查,你们盲目施工,打孔钻头破坏了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我们被迫停止了天然气供应,这损失你们得负责。”
“你们单位并没有在案涉施工地附近设置明显‘严禁开挖取土’等警示标志,我们拒绝赔偿。”
今年4月,贺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天然气公司与某施工单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某施工单位中标某水利工程后,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某天然气公司、某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召开了会议,说明施工中的要求、注意事项等。
随后,某施工单位在位于贺兰县金贵镇某公路交叉口施工时,在未提前查明情况并与原告沟通的情况 下,不慎将原告所有的、铺设在此处公路交叉口西南角地面下的中压天然气管道挖断。事发后,被告施工人员向原告燃气抢修值班电话报案,对方立即停止管道天然气供应,并联系案外人宁夏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劳务有限公司对受损的天然气管道进行更换抢修。
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未果,原告某天然气公司诉至贺兰县法院金贵法庭。庭审中,被告某施工单位对其不慎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抢修费用12万余元,某施工单位以该天然气公司未在案涉施工地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原告于是申请对案涉天然气修复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银川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案涉天然气修复工程造价10万余元,原告为此垫付鉴定费用5000元,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到现场查看,了解安全事故成因,建议某天然气公司定期更换模糊不清的标识,增设新的安全警示标志。之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调解未果。
于是,法院参考司法鉴定结果,依法判决某施工单位赔偿某天然气公司相应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案件经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最终,某施工单位主动与某天然气公司达成分期履行赔偿款的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1.施工过程中致燃气管道被损坏,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燃气管道破坏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应当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准则,根据燃气经营者与第三方破坏者对于侵权事件发生的过错,来界定双方责任。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怎样的法定义务?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本案中,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某施工单位辩称,其公司在案涉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过错,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害,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燃气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能源,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各类施工作业日益增多,破坏燃气管线事件时有发生,给城市的安全运行带来挑战。本案件虽然顺利了结,但其中暴露的问题不容忽视,也希望全区的施工单位从中吸取教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