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刘某驾驶的轿车被前车车尾撞到了车头,交警判定其无责,但在对受伤的行人赔偿时,刘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合理吗?
2023年3月17日,王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小区内部道路倒车时,车尾撞倒步行至此的李某后,又与后方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人当即进行报警处理。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住院医疗费6.3万余元。出院后,李某仍持续治疗将近一年时间,又陆续花费2万余元医疗费用。
今年8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某交通事故受伤,“左侧胫骨平台骨折伴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塌陷,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目前状态构成十级伤残;其“左侧耻骨上支骨折累及髋臼、双侧耻骨下支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儿子刚满15岁,女儿才5岁,自己因伤长期误工,且两处构成十级伤残,严重影响生活,李某向王某、刘某要求赔偿时,却因赔偿金额未能谈拢。
无奈之下,李某将二人及双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及两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包括医疗费7万余元、误工费3万余元、护理费3万余元、伤残赔偿金8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等。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交通法庭受理该案后,分别约请李某、王某、王某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开发区支公司代表,以及刘某、刘某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代表来到法院,尝试进行诉前调解。然而针对赔偿金额与比例,几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对李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案涉车辆投保的人保开发区支公司、人保金凤支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18/19.8、1.8/19.8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人保开发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护理费等费用,由侵权人王某赔偿。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属于多车相撞、行人受损,前车全责、后车无责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种情形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
也就是说,交强险包含“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两部分,多辆机动车发生碰撞,机动车无责方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无责赔付。不过,机动车无责方也不是无条件地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因果关系是交强险无责赔付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案机动车无责方与李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机动车无责方刘某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