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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时年55周岁。

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韩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签,但仍按月支付工资,工作岗位和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韩某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公司确实未向韩某提出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韩某受伤当日已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视为自动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

法院裁判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是退休后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退休人员用工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做法。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待遇两种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意旨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韩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保安公司并未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反而在同一岗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且考勤管理、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韩某与该保安公司在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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