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升 冯煜恒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古老的训诫在当今社会依然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哪怕是一些偶发的不当行为,其背后所反映的却是行为人自我约束的缺失,以及对他人财产权利的漠视。在现实生活中,一时的疏忽大意所导致的错误判断,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无知或者无意而有所改变,它始终以一种客观、公正的姿态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案情简介】
时光回溯至2021年11月4日的夜晚,在某单位员工宿舍内,四名男子酒过三巡后,做了一个错误的决定——盗窃鸽子来改善伙食。凌晨2时许,四人偷偷潜入附近一处鸽舍盗取了28只鸽子,并迅速进行宰杀处理。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当天17时许,警方迅速展开行动,成功抓获了四人之一的程某,并在其住所查获了被盗的鸽子,找到被掩埋的信鸽足环。其余三人得知程某被抓,内心充满了恐惧与懊悔,最终选择了主动投案。面对警方的审讯,四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被盗鸽子总价值高达4.2万元。案发后,四人积极主动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高达15万元,最终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尽管如此,法律的裁决依然不可避免。法院经过审慎的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他三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四人相互协作、配合,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因此并不适宜划分主从犯。程某在被警方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余三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此外,四人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四人并非蓄意盗窃高价信鸽,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们免除法律处罚的理由。从主观方面来看,四人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偷吃鸽子以满足口腹之欲,在他们实施盗窃行为的那一刻,其主观上的故意已经形成,加之四人在盗窃得手发现了鸽子的足环,掩埋了足环并宰杀了这些鸽子,足以认定其具有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的主观认识,应当以被盗窃鸽子的实际价值来论处其盗窃金额。从客观方面而言,四人团伙作案,翻墙入院,这种有组织、有计划的盗窃行为本身就具有区别于普通盗窃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同样应当以鸽子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其犯罪情节的轻重。
此案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它提醒人们必须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切不可因为无知或者一时疏忽大意而触碰规则的边界。我们应当将法律意识深深地内化于心,让法律规范成为日常行为的约束准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自由、平等、安全地生活在社会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