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赵宇) 近日,盐池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销售无批号肉毒毒素产品案件,部分美容行业从业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2024年1月至5月,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厉某处购买A型肉毒毒素22盒,在家中给自己及其亲戚注射9盒,向他人销售13盒,销售金额为4240元,非法获利1100元。经鉴定,被告人所销售的肉毒毒素产品为未依法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销售以上产品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他人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给客户造成不良后果,且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罚金7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