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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纠纷案件,担保人之间如何担责

本报讯 (通讯员 马丽 海燕) 近日,同心县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的追偿纠纷案件。

王某、马某夫妻二人从银行贷款10万元,由李某和周某提供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王某、马某夫妻二人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后银行从担保人李某的银行账户中扣款7万元,李某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万余元。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马某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被告周某对被告王某、马某不能偿还的借款按比例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马某向原告李某偿还代偿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周某就原告李某未能向被告王某、马某追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周某承担的份额为未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周某在偿还担保债务后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内,直接向王某、马某追偿。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担保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但具体追偿情况需要根据担保人之间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且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就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若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明确分担份额,为避免陷入不断互相追偿的“恶性循环”,各担保人将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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