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杨梅娜) 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司法实践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12月,原告宁夏某电气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同心县某小区电气高低压采购及安装施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及安装施工合同,由宁夏某电气公司为该小区提供高低压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合同价款共计190余万元。质保期限届满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退还质保金。被告称,因原告配合制作相关验收资料,后期找到案外公司制作验收资料等事宜花费较大,双方为退还质保金是否应当扣除该笔费用发生争执,故引起原告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了解案件情况。得知被告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设备,该设备安装仍然由原告完成,设备更换安装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由于原告称已过质保期限,以被告后续验收不属于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配合,引发双方争议。庭前,就双方争议焦点交换了证据。考虑到原、被告均系民营企业,且双方对案涉欠款的事实并无较大争议,有调解的空间,为推动矛盾纠纷尽早化解、最大限度减轻诉累,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工作正式开始。
承办法官从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入手,从为避免公司因纠纷导致信用受损,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角度出发,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协同帮助下,案件得以调解。最终原告方愿意承担5000元费用,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质保金6500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