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这天,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兴泾镇法庭各办公室的工作忙碌而有序。突然,一阵喧闹声打破了宁静,“马庭长在不在?陈法官在不在?”陈某问道。
陈某是法庭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今年8月23日,他的案件开庭审理,判决于近日生效后,陈某带着锦旗来到法庭,当面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陈某为宁夏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2月,杨某与其运输公司花了7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货车,双方签订了《运输车辆挂靠协议书》及《货物运输合同》各一份,约定杨某运营两个月后,可自行决定是否挂靠在陈某运输公司继续运营。
未料一个月后,杨某因不慎发生了一起轻微车祸,便要求陈某的运输公司更换一辆较大的货车。陈某同意了其请求,便从案外人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厢式货车,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考虑杨某之前已向陈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货车,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相互抵扣后尚欠车款4万元。
但是,想换大车,却又没钱支付的杨某动起了歪心思。他跳过陈某,让自己的堂兄杨某某直接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的郝某联系,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及保险事宜。杨某某向郝某微信支付1.4万元费用后,郝某于2024年1月16日将案涉车辆过户至杨某名下。
杨某得到陈某交付的新车后,不提支付余款的事,不到一个月就想结束与陈某运输公司的挂靠关系,而挂靠到某汽车贸易公司名下运营,却仍开车在陈某运输公司加油到2024年2月底。这可气坏了陈某。
“车明明是我公司买的,咋变成了杨某的?不想干了还在我公司加油,太过分了!”陈某将其诉至法院。
一车卖二主?法庭查明陈某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案涉车辆时,因双方长期来往出于信任,未签订合同,也未办理过户。这就给了杨某钻空子的机会,他让其堂兄出面谎称陈某已将此货车卖给自己,某汽车贸易公司便信以为真。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我念在杨某年轻,也确实没钱的份上,不想追究了,没想到他竟然反过来起诉我。”陈某气上加气,拒绝调解。
原来,杨某在陈某起诉自己后,也在法庭提起反诉,声称自己从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车辆的整个交易过程中,陈某只是介绍人,并不是车辆所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及挂靠关系。
想到堂弟有违诚信,杨某某曾极力劝说杨某撤诉并接受庭外调解。此时,尝到了购车甜头的杨某却固执地坚持自己的想法,要车、要加油、要解除合同,并拒付置换车辆后的剩余款项。
最终,法庭经查明事实,最终判决杨某向陈某运输公司支付车辆欠款4万元、加油款6380元,以及逾期付款导致的损失342元。同时,杨某的反诉费1550元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有两点值得深思。
一是杨某作为违约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依照民法典第562条对合意解除和约定解除作出了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某种特定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是指依照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案中,杨某在不想支付车辆欠款4万元的情况下想得到新车,作为违约一方不仅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为合同的守约方陈某运输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故最终法院还是判决了解除双方合同。解除合同后,杨某仍然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杨某不仅要支付车辆的差价4万元,还要支付迟延支付款项的利息和加油钱。
二是原告为何会置自己于被动地位?
依据民法典第579条、第595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陈某之所以和杨某在买卖合同中发生争议,就是因为陈某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向案外人某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将新车交给杨某后也未签订书面欠款合同。
办案法官陈美西提醒读者,日常买卖合同交易中在向对方支付价款时,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小票或收据,不要图省事就不要求对方出具相关凭证,否则无法证明确实支付了相应价款,将在诉讼中面临败诉的风险。要注意保留好合同和收据,如若发生争议,合同与收据、小票或发票就是维权最有力的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