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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不可取 触犯法律终获刑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群

受境外人员许诺的境外从事高新职位的引诱,行为人在未持有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且明知偷越出境系违法的情况下,接受境外人员安排的订购机票、食宿,通过翻山、渡河的方式偷越至其他国家境内从事非法活动,属于破坏国家(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刑律且符合法定情形者,将会面临法律惩处。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中旬至2020年4月下旬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认识境外的朋友,对方告知能帮助他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在赌场从事工作可挣取高工资。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偷越国境系违法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分别从银川乘飞机到重庆、上海、杭州中转至云南省澜沧,由专人安排通过翻山、渡河方式偷越至缅甸从事非法工作。第一次杨某与其他5人结伙偷越出境。2021年4月7日,杨某因非法出境被云南省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4000元。

■审理结果

被告杨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如实供述自己多次偷渡国境到缅甸的行为。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但最终一审法院仍判决杨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杨某因非法出境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4000元,该罚款予以折抵相应罚金。

■律师释法

作为国民应当知道,国家之间均有边境管理规定,本国公民不能随意进入邻国,他国公民亦不应随意到本国境内;一国公民离开自己的国家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手续,并获得有效的出国护照,擅自偷越或偷渡出境行为系违法行为,其已构成犯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刑法第320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杨某与其他5人结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因杨某构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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