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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银川交警先警告再罚款助力新规实施

本报记者 李毓琛

“近期,每天8时至12时、15时至19时,我们都会在辖区路口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1月7日15时许,在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和广场东街,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民警马军和同事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今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银川交警采取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罚款的处罚方式。第一次会明确指出驾乘人员的违法行为,提醒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记录终端查询其此前已经被警告处罚过,则会作出进一步罚款的处罚。通过“先警告再罚款”的人性化执法,不断推动新规普及,使更多群众接受并遵守。

“你好,你怎么不戴头盔呢?”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女士被拦下,民警王文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法作出警告处罚,由该女士签字确认。

当天早晨,马军查处了一名经警告后依旧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是我第一次依据新规开出的罚款20元罚单。”

“刚在前面被查过了。”一位女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被民警拦下时说。马军拿出执法记录终端查询,确认其当日15时22分在贺兰山路与正源街路口已经被作出警告处罚,告知其次日如果仍不佩戴头盔将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并予以放行。

“儿子多大了?”“18岁了。”一位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女士被拦下,原因是其搭载着的儿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对乘坐人员作出书面警告处罚。“第一次警告,下次不戴就要罚款了。”

“来,推过来。”王文涛拦下一名外卖小哥:“不戴安全头盔,逆行还骑得这么快,你知道有多危险吗?”王文涛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其间,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远处看到民警,便停车拿出头盔戴上,也有不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看到民警立刻掉头驶离,以此躲避检查。

马军告诉记者,新规实施前,银川交警开展了大规模的路面劝导、普法宣传工作,1月1日以来,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明显提升,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还有人找出了“头大,买不上合适的尺码”“头盔摔烂了”等理由,甚至指责“你们管得太宽了”,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据调查,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驾乘人员中,80%以上是不戴安全头盔造成的,可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近期,银川交警仍持续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规范电动自行车出行秩序,预防和减少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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