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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装载机却被调表数

法院:撤销合同全额退款

本报讯 (通讯员 王静怡) 近日,灵武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二手车“调表”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载机交易协议》,被告全额返还购车款,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车辆。

2023年9月,原告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被告处购买装载机一辆,双方签订购买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装载机价款14.65万元,被告在合同中承诺保实表2880小时。

然而,2024年某天该车辆仪表盘温度表出现故障,原告在更换新仪表盘后竟发现该车辆实际小时数为7880小时,比购买时多了5000小时。原告联系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多次联系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诿,不愿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该装载机时故意隐瞒真实小时数,调表后出售给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原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原告因被告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购买该装载机的意思表示。被告行为符合民事欺诈构成要件,被告行为属于民事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买协议,被告返还购车款,同时承担三倍购车款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欺诈!太过分了,必须给我退款赔偿。”庭审现场,原告怒斥被告。

首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案涉车辆是否为“调表车”的事实争论不休。

“我是卖二手车的,又不是车辆的原车主,我也是从别人那收购来的,里程表我真没动过。”被告一脸惆怅,但又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对“调表”这个情况不知情。

眼见双方争吵得越来越激烈,承办法官立即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并向双方释明庭审中的举证责任,表示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以交易时间为节点,对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这辆车的具体时间数和调表时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官的提议。

经鉴定,案涉车辆确实为一台“调表车”,甚至案涉车辆的调表时间不仅早于原、被告交易的时间,更早于被告购买车辆的时间,即这辆车到被告手中时已是一台“调表车”。

在经过司法鉴定确定案件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慎地思考。对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官认为构成欺诈的首要前提应为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本案中被告在出售二手车时,是否存在恶意调整车辆里程表的行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有效证实被告在明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过里程修改而故意隐瞒,并且在综合证人证言、车辆实际售价、车辆实际里程数的市场询价等情况后,也难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的事实。

为保障双方的民事权利,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调解才是最好的选择。本着力促实质性解纷的态度,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听取双方的调解意见,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背靠背”调解,帮助当事人完全释放情绪的同时进行释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诉讼的利弊和继续诉讼的成本,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达成撤销合同,被告全额退还购车款,原告返还车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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