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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卡丁车受伤 经营者承担40%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程佩 马正萍)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调解一起驾驶卡丁车受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未成年人王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在张某经营的卡丁车体验馆一起体验卡丁车娱乐项目。王某驾驶卡丁车、李某坐在其后座,二人均未系安全带,行驶过程中卡丁车发生侧翻,导致李某肱骨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事故发生后,三方因赔偿责任与款项等未协商一致,李某将张某、王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因其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30%的责任;李某在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对自身损害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张某作为经营者,未对安全须知进行提醒,且未提供头盔、护具等必要安全设施,应当承担40%的责任。张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将“法理”讲清,把“事理”讲明,把“情理”讲透,最终,张某、王某监护人同意对李某的损失分别承担40%、30%的赔偿责任。目前已经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限期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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