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相关。如果在与工作无关的自由娱乐时间受伤,则不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夏某是某制药公司员工,2023年7月10日,夏某参加由集团公司营销中心组织的“重庆省区23年度上半年工作会议与团建”活动时受伤。经查明,该会议与团建的活动为7月10日、11日两天,7月10日的活动安排为:“8:00—9:00省区办事处集合统一出发;9:00—11:30开车前往重庆市巴南区麻柳镇南平坝岛(自由活动,可参与区域内娱乐项目);12:30—13:00午餐时间;13:00—17:00省区团建活动;17:00—19:00晚餐并住宿。”7月10日10时30分许,夏某在重庆市麻柳镇海滩俱乐部乘坐沙滩车时翻车受伤,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随后,某制药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法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制药公司和夏某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比较典型的工伤情形,比如工人在车间正常操作机器时被机器所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例如,上班前在工作场所内为即将开始的工作做准备而受伤,或者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内对当天工作进行收尾整理时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像保安在工作场所履行安保职责时被不法分子暴力袭击受伤等情况。
4.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员工因公务出差期间发生意外受伤或者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与工作相关。本案中,夏某在团建活动正式开始前的自由活动时间里,个人参加景区娱乐项目,休闲性、娱乐性较强,游玩项目也可由参加人员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夏某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据《重庆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