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张华伟
有些人为了贪图利益快速挣钱,或者是朋友之间碍于情面,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款项的情况下,仍代为套现、取现的,该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刑法的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某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7月的一天,刘某某找到田某某让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忙转账、提现,并承诺给予报酬。田某某碍于朋友情面,同时内心的贪欲作祟,同意向刘某某提供银行卡。2023年7月14日,田某某明知所转的款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一张借记卡,在银川市兴庆区某银行网点办理了取现业务,金额10.3万元。2023年7月17日,田某某再次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一张借记卡,在银川市兴庆区某银行网点通过柜台和ATM机取现,金额共计15.02万元。2023年7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田某某作案时使用的两张借记卡。
【审理结果】
该案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仍代为套现、取现,犯罪金额为25.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均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最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释法】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该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田某某作出上述判决。本案警示我们,银行账户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随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必有蹊跷,在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高发的当下,每个人都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落入犯罪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