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16岁少年小林(化名)沉迷网络游戏,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触犯法律涉罪。3月1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考虑到小林是在校学生,检察机关最终对小林作出不起诉决定,小林可以回到学校继续学业。
小林平时比较喜欢网络游戏,常通过社交平台交易游戏装备。2024年6月,他在某QQ群中被陌生人以“高价收购账号”为由骗取游戏账号,损失价值约1万元的虚拟财产。小林报警后,因嫌疑人身份难追溯,案件迟迟未破。
小林为挽回损失,竟模仿骗子的手法,通过购买不同的QQ号扮演“买家”和“担保人”,骗取被害人游戏账号和密码,并将该账号在某游戏交易平台出售,得款挥霍。同时小林假扮的“担保人”主动联系被害人,让其支付担保金后可以提前放款,小林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担保金后将其拉黑。
被害人报警后,警方通过交易记录锁定了小林。经查,小林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因其未成年,案发后第一时间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最终对小林作出不起诉决定。
“小林的案例折射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他受害人身份的转变,不仅暴露其维权认知的偏差,更警示社会,虚拟世界的行为同样受现实法律约束。”办案检察官说。
检察官表示,虚拟财产受保护,诈骗行为必追责。根据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游戏账号、装备等虽为虚拟物品,但其通过玩家投入时间、金钱获得,具有经济价值,交易中若遭欺诈,可依法维权。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小林骗取他人游戏账号进行出售并获利,该获利金额可以认定为为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计入诈骗数额,同时小林还假借“担保人”身份以给被害人放款为由要求其支付担保金,该担保金也应认定为诈骗数额。本案中小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已满16周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小林具有“初犯+悔过+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处理既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也警示其行为已触碰法律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