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陈平渊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迅猛发展,肉毒素(A型肉毒毒素)因具备除皱、瘦脸等功效,成为美容市场的热门产品。目前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仅批准了乐提葆等六种肉毒素上市销售,这六种肉毒素的生产和进口企业,应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肉毒素的经销商,严禁在美容院、药店、网购平台等渠道销售和使用。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安全。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张某曾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肉毒素、玻尿酸等注射针剂,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2022年年初到2024年6月期间,张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其上线购买或代发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注射用),并向下线李某等人销售,以此获取非法利益。2024年6月,张某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进展】
张某被拘留后,家属随即委托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张某、查阅卷宗,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销售肉毒素数量、获利金额等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张某向其下线销售的物品有肉毒素、蛋白线、水光针等多种物品,肉毒素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办案机关没有予以区分。此外,李某等人不只是在张某处进货,其还有其他上线。
承办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办案机关补充了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销售金额、获利金额、销售数量等出具了鉴定意见。
在基本事实补充查明后,通过辩护人的释法说理,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出了有期徒刑2年的量刑建议,并建议处销售金额2倍罚金。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142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无证经营肉毒素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也随之修订,将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或者尚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药品但尚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通过新增“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规制,体现了立法对药品安全与公共健康的精细化保护。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注射肉毒素时,选择有资质的医美机构,确保其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质等合法经营证件,以减少注射肉毒素引发的健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