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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豪车委托“准女婿”出租却被出售,属无权处分

本报记者 李娜

近年来汽车租赁日趋火热,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豪车后用于租赁,然而看似光鲜的交易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诈骗链条。3月1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揭开了豪车租赁的新套路。

■案情简介

李女士从事家居生意多年,攒了不少积蓄。2024年,女儿丽丽将新结识的男朋友张某带回了家,在“准女婿”的介绍下,为挣“快钱”,李女士将目光盯上了豪车租赁交易领域。同年4月,李女士从某汽车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车辆,张某通过业内熟悉的中介朋友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将保时捷车辆用于出租,租金直接偿还贷款。

2024年5月,张某再次找到了某汽车公司总经理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借款15万元,将保时捷车辆作价15万元出售给王某。随后几个月,张某人间蒸发,王某担心车款、借款收不回来,愤而报警。与此同时,迟迟联系不上张某的王某找到了其“丈母娘”李女士。

“不管咋说,张某也算是你未来的女婿,他现在找不到人,借款、贷款就得你来还,不然我就把车卖给其他人。”

“别别别,有事好商量,现在行情不好,卖车我赔得更多了。”

2024年11月,情急之下,李女士自愿给某汽车公司总经理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切支出。

然而,在法庭上,李女士却表示自己虽写了欠条,并没有真心想偿还的意思。

据了解,李女士将该车卖了32万元,扣除之前已偿还的12万元,现在仍欠王某3万元。王某一气之下提起了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知识,一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后果;二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的效果。

承办法官薛茸茸表示,本案中,被告李女士将其所购买的车辆交由案外人张某出租并收取租金,张某未经被告允许擅自将车辆出售给原告王某。张某对案涉车辆并无所有权及处分权,其擅自与原告王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车辆以明显低价出售并交付给王某,实际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并不构成善意取得,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案涉车辆。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李女士抗辩其并无车辆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亦无借款的意思表示,更非借款的实际使用者,但结合欠条内容,被告李女士明确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属于“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行为,应当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女士自愿向原告偿还案涉款项。关于案外人张某无权处分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向案外人另行主张。

在生活中,自有车辆被他人私自处分案件屡见不鲜,如何最大限度救济自身合法权益?

1.必须树立物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持谨慎注意义务,与他人的交往中应当注意个人权益的保护,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

2.应当妥善保管车辆权属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并及时固定无权处分的证据(报警记录、交易沟通记录);

3.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把握,受让人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交易需支付合理对价,动产需完成交付,同时满足上述要求才可构成善意取得,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物权返还,如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所有人可就损失选择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向无权处分人提出主张;

4.待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后,可立即采取报警、诉讼等方式维权,勿擅自向他人出具债权凭证,争取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如受到他人胁迫出具债权凭证,应当及时保存相关证据,便于后续维权中法院认定债权凭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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