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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鑫商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金玲: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杨学宏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4)银仲字第0662号】一案已依法审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66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宁夏鑫商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学宏支付房屋租金59886.4元,暖气费566元,共计60452.4元;二、被申请人宁夏鑫商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学宏支付违约金800元;三、申请人杨学宏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2672元、公告费360元,共计3032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鑫商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杨学宏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鑫商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上述裁决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杨学宏。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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