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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银兴新责改通〔2025〕0000201号

当事人:金永福(身份证号:640104197312132152),家庭住址: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13号永兴家园1号楼4单元302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永兴家园1号楼4单元1、2楼平台搭建构筑物(鸽子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改正措施(在2025年3月28日18时前采取以下改正措施):1.拆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构筑物(鸽子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马锐 电话:8407186 联系地址:新宁巷12号

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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