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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转让空壳公司 为何会涉嫌帮信罪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平渊

公司转让虽是常见商业行为,却暗藏刑事法律风险。钱某因转让公司陷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旋涡的案例,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案件回顾】

2017年,钱某独资在宁夏某地注册了一家汽修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运营成本不断上涨,难以承受的钱某决定注销该公司。2024年年底,钱某在查询公司注销流程的过程中,一个意外的“商机”出现。有人联系他表示鉴于该公司已存续七八年,愿意以5万元受让该公司。2024年11月,钱某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受让人还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今后该公司的纠纷与钱某无关。做完以上手续后,钱某将公司对公账户及U盾交付给对接人,但未在银行办理对公账户的联系人变更。

未料受让方接手后,利用该公司对公账户转移境外电诈资金,涉及千万元涉诈资金流水。

2025年1月,外省某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传唤钱某,钱某陈述了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作出赔偿后被取保候审。2月,另外一家公安机关再度对其立案,因无力赔偿,钱某被刑拘。

【案情进展】

钱某被拘留后,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会见钱某后,经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了《关于钱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从法律关系看,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而公司对公账户是开展经营必不可少的工具,系公司财产,从属于公司,户名也为公司。在公司股权依法转让后,原公司控制人将公户资料交给新的控制人是正常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行为,不涉及违法。原公司控制人不掌握变更后的资料,无权到银行办理联系人变更,所以公户联系人变更手续应由新的公司控制人办理。

从主观上看,钱某不明知公司对公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在办理完股权变更等手续后,钱某认为自己已不是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没有理由再持有公司U盾,故向受让方交付。整个过程中,钱某并不知道或可能知道购买人会将公司公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所以其主观上没有“明知”的故意。

从客观行为看,钱某收到公户大额转账的信息后就第一时间联系了受让方,被告知是刷流水便于贷款。钱某不放心,到银行要求冻结该账户,被告知账户已冻结。钱某仍不放心,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现在没有受害人,无法受理。综上,钱某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

最终,在被拘留30天后,钱某再次被取保候审。

【律师释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常发、多发的一个罪名,经常有人涉此罪名还不自知。

我国刑法第287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主观“明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里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确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包括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开办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犯罪,仍帮助其开办,这就构成了帮信罪。回到本案,钱某虽声称不知晓对方会利用公司公户从事诈骗活动,但司法实践中,若存在一些客观情形,如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等,钱某主观上仍可能被认定为“明知”。

此外,由于实施电诈等犯罪行为人多在境外,被害人多在国内,所以处理此类案件时,挽回被害人损失是公安机关的主要目的之一。所以,钱某第一次被传唤后主动赔偿损失便被取保候审;第二次未赔偿便未能取保候审。

从钱某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陷阱:

一些不法分子收购公司的真实目的是利用公司的合法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利用公司公户转移资金,逃避监管和追查。转让时需深入了解方可交易。

公司转让价格明显异常时,转让方应保持警惕。一般来说,若公司转让价格远高于市场估值,或收购方对公司的经营、资产情况等并不关心,急于完成交易,那很可能存在问题。

公司转让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资产的交付也需谨慎对待。银行公户等重要交易介质,一旦交付给不法分子,就为其打开了方便之门,使之能轻易利用公户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

公司转让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交易时一定要保持警惕,谨慎审查交易对象,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因一时疏忽而陷入法律困境,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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