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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在施工地发生事故,交强险赔吗

本报记者 郑芳芳

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大家也许认为其赔付对象应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并不局限于常规的公路和街道,如果工程车辆在施工地发生事故,交强险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呢?

“涉案交通事故并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三者人身损失,也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因此我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今年2月,当某财险公司作为被告站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时,其代理人辩称财险公司不应该对一起在施工工地倒车致人死亡的工程车辆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那么,保险公司真的可以据此不进行理赔吗?

【案情回顾】

时间再往前推。2022年3月,宁夏某建设公司为本公司一辆自卸货车在某财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保险期间,该公司员工马某在固原某施工路段驾驶投保车辆作业时,因未观察车辆前后是否安全,倒车时不慎将王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致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此后,马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宁夏某建设公司与王某家属达成《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费用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

案件终结后,想到涉案车辆投有交强险,宁夏某建设公司向某财险公司发起18万元的理赔申请,未料却被拒绝,遂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面对某财险公司的辩称,承办法官认为,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故判决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宁夏某建设公司保险金18万元。

【以案说法】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对侵权赔偿的范围、相关具体的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宁夏某建设公司在与死者家属进行全部赔偿后,是否有权要求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发生在施工工地内,属于封闭场所,的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此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2018年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的保监厅函《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救助。根据上述复函,本案被保险人的案涉自卸货车在保险期间在工地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同样可以比照起重机的特种作业对待,当发生事故损害时也可适用机动车交强险申请赔偿。

再者,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该弄清楚投保车辆的用途,也应知道该车辆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施工。如果保险公司对特种车辆在发挥主要用途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免责,那么该险种对特种车辆而言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与车主投保的本意也不相符,违反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因此,宁夏某建设公司要求赔付的诉求被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履行第509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因此,案涉车辆发生的事故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某财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宁夏某建设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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