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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交费概不退还 婚介中心“霸王约定”有效吗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一经交费,不论时间长短、人数多少、有没有见人、态度如何等,都不能以各种理由提出退费。”本以为会迎来一场双向奔赴的爱情,谁承想购买婚介套餐后,却因为服务合同中的这一项强势约定,在婚介中心未完全履约的情况下,老刘险些要不回来自己缴纳的服务费。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刘益辰法官在这起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老刘的诉求,终于让他松了一口气。

■【案情回放】

2022年4月6日,独居的老刘想找个老伴儿,便经人介绍去了某婚介中心,填写了征婚信息登记表。

“我们这有高端、中端、低端等不同会员及服务,费用也不同,您想选择哪个套餐?”在工作人员热情介绍下,老刘选择了中端会员及中等要求服务,并签订相关合同一份,约定老刘支付婚介中心费用4800元,费用包括咨询费、登记费、信息费、服务费、通信费、场地费等,不含成功费,一经缴费,不论时间长短、人数多少、有没有见人、态度等,都不可以各种理由提出退费。同时,合同也明确合同期内婚介中心要为老刘介绍6人次以内,为老刘提供择偶信息、安排见面、力促择偶成功。

其间,老刘与婚介中心密集安排的5名异性见了面,但结果并不理想,最终都“无疾而终”。

“那你们退我钱吧。”不再寄望于在此找到合适老伴的老刘,认为婚介中心并没有达到自己的诉求,故而几次前往婚介中心要求退费。但对方认为合同已然约定“概不退费”,老刘的诉求他们也尽力去满足了,是老刘过于挑剔才导致未实现合同目的。

不接受这一说法的老刘,将婚介中心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老刘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服务费。综合考虑婚介中心已收取老刘服务费的事实、合同订立履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定婚介中心退还老刘服务费36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婚介中心将事前拟好的内容让服务对象签字付款后,才提供婚介服务,实际上是一起履行格式合同纠纷,而产生纠纷的根源,是存在只有利于婚介中心、不利于服务对象的霸王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577条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虽然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一经交费,概不退费,但该约定系被告采用制式合同文本的格式条款,其内容不问被告合同义务履行情况而一概排除原告主张退还服务费的权利,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被告责任、加重原告责任、限制或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为无效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婚介合同已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全面履行,则老刘无权主张退还服务费。而在婚介中心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老刘则依然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服务费。

■【法官提醒】

婚介中心提供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不少人在签约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自然不会就其中的内容与婚介所进行商榷和修改,以致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时难以主张权利。因此,当个人在寻求婚介服务时,务必保持谨慎、理性,要选择明码标价、服务透明的正规机构,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服务内容、退费原则等具体权益内容,涉及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要明确提出,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也可以划掉不合理的条款,或补充新条款,由双方在修改部分签字确认,莫让一些“隐形条款”损害了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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