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瑞波
近日,某法院对一起虚开发票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甲、刘某乙因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最终法院对本案两名当事人适用了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但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深刻的教训。本案警示企业和个人,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商议,由A公司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刘某乙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金额合计6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税额合计1.8万余元,价税合计180余万元。2022年4月,王某甲为降低A公司账面成本,通过网上代账公司注册成立C公司,并由C公司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金额合计100余万元,但A公司未实际入账抵扣。
案发后,王某甲、刘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对A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A公司已全额缴纳。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205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笔者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提醒公众:一要杜绝虚假交易,确保业务真实性。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避免为“冲成本”“避税”等目的虚开发票。二应加强财务合规管理。企业应完善财务制度,避免通过“代账公司”或“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否则不仅企业面临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三是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如因疏忽或他人诱导涉及虚开发票,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四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企业或个人涉嫌虚开发票,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整改方案,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虚开发票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让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代价。本案的判决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守法经营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道,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