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没有到承包期的土地该如何处置呢?
实际生活中,有的人认为亡故亲戚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己作为遗产继承人可以在其土地上继续耕种受益,这合法吗?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银川市金凤区丰登镇40多岁的张某意外去世,留下30万元存款、80平方米住房一套及生前耕种的6亩地承包地。由于张某父母双亡,其也未娶妻生子,等于“整户消亡”。一时间,张某的6个兄弟姐妹因为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
“我和弟弟一个村,你们在城里也顾不过来,这地,我就继续种着呗。”
“不行,房子已经给你了,还想要土地,没门儿。”眼下已到耕种时节,由于土地还未到承包期,已经继承了张某住房的大哥想要继续耕种部分土地,但兄弟姐妹却不同意,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一家人向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33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33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西湖法庭副庭长芮芳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不能被继承为个人财产,而是由家庭成员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以保障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本案涉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处理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基于农户家庭的权利,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户主或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
本案中,死者基于其生前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相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不只是其本人,还包括与其在同一个户上的其他家庭成员。正常情况下,权利人去世后,该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了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然而,本案死者与兄弟姐妹已各自单独成户,其兄弟姐妹不是死者承包户的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应由村集体收回。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在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之内。
综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家庭中某成员死亡,家庭之外的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