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陈坤) 在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现象十分常见,被挂靠单位通常不参与车辆经营和人员雇佣,对于实际车主雇佣的驾驶员在工作中伤亡的,实际车主和被挂靠单位往往互相推诿。那到底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近日,石嘴山市司法局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来评析一下车辆挂靠经营,工伤谁担责?
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人社部门针对高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复议机关认为,案外人吴某与申请人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危货车辆服务协议》,约定案外人吴某购买的车辆挂靠申请人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营。申请人宁夏某运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高某签订《劳务人员聘用协议》,约定申请人聘用第三人从事押运员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第三人因工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部门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高某在运输电石到某化工车间后,在卸货时电石风化破裂,导致有碎块脱落致使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并无不当。最终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作出维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