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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文诋毁他人,构成侵害名誉权

本报记者 郑芳芳

“致小丽:由于我上次发布在朋友圈的不实言论,给你的生活造成困扰不便和不良影响,我深感后悔、抱歉,在此向你表示诚挚歉意,希望你能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也希望我们能重新建立起相互尊重的同事关系。”看着小齐公开发在朋友圈的这则“道歉声明”,小丽觉得过去一个月被人指指点点议论的不适感终于消散了。

这是一起涉名誉权纠纷的案件。

今年初,小丽作为公司总部的财务人员,负责对小齐等分公司员工的考勤核对及工资核算工作。过完年没多久,公司老板带着小丽等人前往小齐所在的分公司进行工作考察,对分公司负责人小齐的工作能力、态度认可度不高。回到总公司后,老板授意小丽暂缓对小齐工资的发放,自己会找合适的机会跟小齐好好“聊一聊”。

未收到工资的小齐,转头来找小丽。眼见小丽支支吾吾不肯透露不发工资的原因,又联想到上次小丽与老板前来考察时窃窃私语的情形,心中有气的小齐便猜测二人有不正当关系,认为二人合谋克扣工资逼自己离职。

2月底,小齐与小丽再次就工资一事起了争执,尽管小丽解释称老板会找小齐说明白,但小齐扬言“法院见”,并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至朋友圈。

小丽一看,自己在小齐微信中的备注居然是“小3小丽”,想到公司同事全看到了这条朋友圈,小丽要求小齐删掉微信并道歉,但对方置之不理。

小丽转而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小齐向自己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承办法官打算先行调解,奈何小齐不认为自己有错,并辩称“如此备注是因为总部来考察时有3人,并没有其他意思”,而且“自己朋友圈总共就那么点人,造不成什么影响”,调解由此陷入僵局。于是,法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词,法官判决小齐向小丽当面道歉,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向小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一日。但因证据不足,对小丽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以案说法】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小齐将备注有“小3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布在网络,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小丽的品德、信用产生负面联想,客观上导致小丽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使小齐辩称朋友圈人少,但名誉权的核心在于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而非传播范围大小,加之朋友圈作为熟人社交圈层,具有“半公开性”,信息可能通过转发、截图等方式扩散至不特定群体。因此法院对于小丽的道歉诉求予以支持。

不过,因小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小齐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其要求小齐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无论是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中,一言一行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都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尤其是通过网络发声时,更要严格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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