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我们都知道,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正好撞上休产假之日,劳动关系可延续吗?不妨来听听小艺的故事。
2022年8月1日,小艺入职某电力公司担任资料员,并于当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工作期间表现良好的小艺,每月实际到手工资8000元。
2023年初,小艺怀孕,工作至8月1日后,向公司提了产假申请,开始在家待产并于10月以剖宫产的方式生子。2024年3月,休完173天产假的小艺,向公司要求支付此前欠付的工资及申请生育津贴时,公司却表示,合同已于2023年8月1日自然到期,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
“请裁决解除申请人与某电力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至2024年3月所欠工资5.3万余元、支付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致申请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万元。”与公司协商不成的小艺,于2024年3月底向银川市金凤区仲裁委提出上述申请。
仲裁委支持小艺的申请后,某电力公司不服,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艺在庭上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并表示自己从入职至申请仲裁委解除劳动关系为止,仅收到3.3万元工资。
结合在案证据及庭上陈词,行政庭承办法官对某电力公司主张2023年8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意见未予采纳,判决某电力公司支付小艺工资5.3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6万元。
判后答疑期间,某电力公司认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小艺,公司不应支付1.6万元经济补偿金。法官耐心释法:“因为你们此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小艺可据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小艺在你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小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在2024年3月,等于共在职20个月,所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1.6万元(8000元×2个月)……”
承办法官的一番释法说理,让某电力公司最终认可并当场履行了这一判决。
■【以案说法】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有特别的规定,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本案中,当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撞上休产假之日,劳动关系该何去何从?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小艺在与某电力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当日同时进入休产假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小艺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故此,某电力公司对于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然解除的主张未被采纳,其仍然需要支付小艺工资至小艺向仲裁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止。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女性职工的保护范围、情形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当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依法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