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陈平渊
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物品遗失或错拿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2024年7月发生的一起案件,就给大家敲响了警钟:乘坐出租车拿走他人遗留财物,究竟算“捡” 还是算“偷”。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在乘坐出租车时,误将上一任乘客遗留的一个蓝色塑料袋携带下车。案发现场监控显示,下车时,王女士携带了自己的女士包、雨伞以及这个塑料袋进入医院门诊楼,直到在门诊楼准备收雨伞时,王女士才注意到手中多了一个塑料袋,于是她坐在椅子上打开袋子,看到里面有一个黑色盒子,王女士没有打开盒子,而是将盒子装入塑料袋中继续就诊,并在就诊完成后将塑料袋和黑色盒子带回了家。
第二天,公安机关打电话询问王女士是否在乘坐出租车时捡到一部手机,要求其归还。因未打开黑色盒子,王女士否认捡拾手机,并和来电民警发生争吵,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其立案。之后,冷静下来的王女士也有所担心,便主动拨打110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告知其将物品送至派出所即可。第三天早晨,王女士来到派出所归还物品,却在等候的过程中,被最早给其打电话的刑警抓获。此时,黑色盒子塑封包装完好,经民警现场打开查验,里面是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全新未拆封华为手机。后王女士被以涉嫌盗窃罪公诉至法院。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盗窃罪作为转移财产控制权的犯罪,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而王女士在取得案涉财物之前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但该辩护观点未被采纳。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女士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法律解读: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王女士明明是“捡到”财物,为何被认定为“盗窃”?这需要从法律及刑法学理论角度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王女士的案件中,前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座位上的物品,脱离了该乘客的占有,一般视为当然地转移给司机占有。因为出租车虽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乘坐的车辆,但出租车本身由司机占有,所以,出租车内的财物也当然由司机占有。即使司机没有意识到前乘客将行李遗忘在出租车的座位上,由于财物处于司机的支配范围内,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也应认定司机事实上支配了前乘客的行李。所以,后乘客将前乘客的行李转移为自己占有的,会被认为涉嫌盗窃罪;而司机将前乘客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可能涉嫌侵占罪。本案中,虽然王女士最初是无意拿走乘客遗留财物的,但其发现不是自己的物品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归还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询问时,王女士还予以否认,进一步使得办案机关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故意。
同时,该手机价值1万多元,已达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案涉手机价值1万多元,金额上满足盗窃罪构罪金额,因此被定罪判刑。
以案释法:
那么,出租车内遗留财物该如何处理?
出租车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乘客遗留在车内的财物,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出租车公司或司机的管理和控制范围内。当乘客发现车内有遗留财物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及时告知司机。第一时间将发现遗留财物的情况告知出租车司机,由司机联系失主或上交至出租车公司、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主动上交。若已经离开出租车,应尽快将财物上交至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寻找失主。
配合调查。如果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询问到财物情况,应如实说明,积极配合调查,切勿隐瞒或否认。
王女士的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捡拾” 行为若处理不当,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当面对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时,要坚守法律底线,及时归还或上交,避免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