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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本报记者 李娜

近年来,用人单位借劳务派遣名义来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引发了广泛的法律纠纷与社会关注。

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原本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某种操作转变为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便出现这种情况,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免除。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银川某连锁超市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根据连锁超市的要求向其派遣员工,连锁超市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人员外包费和管理费。外包费包括人事费用、福利待遇、商业保险费,具体金额按照连锁超市的标准执行,管理费根据人员总数,按每人每月35元计算。

2023年10月22日,张某应聘至该连锁超市工作,工作岗位为理货员,工作期间由连锁超市进行管理。

2023年12月8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连锁超市为张某发放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工资,并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自2024年7月起为张某支付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班这么久了,社会保险一直不给交。”2024年10月15日,张某提出辞职申请。10月18日,张某向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张某与连锁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连锁超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万余元。

■【办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连锁超市自2023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连锁超市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案件裁决后,连锁超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连锁超市向申请人支付1.8万元。

■【仲裁员提示】

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张万里介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张某在连锁超市从事的工作系连锁超市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临时性的工作和替代性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相关规定。此外,张某在连锁超市从事连锁超市安排的工作,接受连锁超市管理、张某的工作是连锁超市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某的工资由连锁超市发放或由案外公司代发,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更有甚者在入职时即让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中仅签字捺印,后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合同补充完善,且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岗位并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此种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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