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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拘禁他人获刑

本报讯 (通讯员 杨佳媛) 为了追讨投资款,4名债权人将债务人非法拘禁在其家中,轮流值守限制其人身自由,还实施暴力逼债。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了2起因追讨传销被骗资金引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段某某、赵某经上线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向彭某某的妻子杨某某缴纳“投资款”。后4人多次联系杨某某索要“投资款”未果,且杨某某失踪失联,几人便盯上了杨某某的家人。

2024年10月7日,郑某某、周某某、段某某、赵某4人得知彭某某在灵武市某小区出现,遂根据计划先后到达某小区,并随彭某某进入其居住的房屋,随后用沙发堵住房门,轮流看守彭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其间,还对彭某某实施捆绑、辱骂、扇耳光等行为。彭某某出门前往银川市金凤区某银行、贺兰县某4S店、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时,几人轮流跟随控制。直至2024年10月18日,彭某某为逃脱控制企图跳楼,赵某怕出事报警,后彭某某被公安民警带离。经鉴定,彭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灵武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段某某、赵某以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行为,造成被拘禁人轻微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四被告人系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分别判处郑某某、周某某、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表示,广大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要擦亮眼睛,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如果已经被传销组织误导缴纳了“投资款”,请务必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切勿采取非法手段索要“投资款”。

同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在日常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要选择合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盲目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为索要债务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债务,反而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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