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对于很多大朋友来说,这首创作于1963年的儿歌《一分钱》一定能勾起童年的回忆。这首儿歌用孩童的语言描写了捡到钱交给警察叔叔的场景,展现了小朋友的天真可爱,虽然现在一分钱已经不常见了,但这不妨碍这首儿歌在今日仍具有拾金不昧的教育意义。
尽管很多人都知道“捡到的钱要交给警察叔叔”,但也有人疑惑:路上看到别人遗落的东西该不该捡呢?“捡到不还”会怎么样?损坏了要赔偿吗?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日凌晨,李某发现自己苹果牌耳机丢失,后根据耳机定位寻找到谭某,发现耳机被其使用并略有损坏,李某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捡到东西你要么归还失主,要么交给警察,你怎么还自己留着用了。现在我的耳机也坏了,你就说怎么赔吧。”李某找到耳机后,发现二级头梁有轻微断裂、耳罩破损痕迹,对谭某的行为表示很气愤,双方未能就耳机损坏赔偿协调一致,无奈之下李某因损害赔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23年12月购买苹果品牌耳机,购买价格3450元。2024年11月耳机丢失后,谭某捡到该耳机并使用。
【法官说法】
承办案件的法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戴岩松认为:谭某捡到李某的耳机系拾得遗失物。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谭某捡到耳机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且耳机有一定程度损坏,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具有过错。在认定具体承担责任多少的问题上,故意、过失因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有一定影响。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谭某赔偿李某500元。
常言道,喜从天降,出门都能捡到宝。但根据法律规定,捡到宝,同时也“捡到了”归还和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到遗失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遗失物交到有关部门,遗失物的归还和保管义务就转由有关部门承担。如果选择将遗失物带回,一定要妥善保管,千万不可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的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