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严文智
禁止公款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滥发津补贴等问题,一直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逾越的“红线”。某些情况下,对于这些违规支出的资金来源,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另辟蹊径找渠道“处理”,通过单位的供应商、其他老板垫付的方式进行报销,那么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则有可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案件事实
某财政评审中心系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5年,因该中心9名在编人员工资构成中的绩效工资不符合要求,被定性为“违规滥发津补贴”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整改过程中,该中心负责人薛某不但没有立查立改,反而“别出心裁”地通过与某私营公司签订虚假的《评审服务合同》,从该公司获取“评审服务费”130万元进入评审中心账户,用于继续发放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且并未实际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此后,薛某因某私营公司“帮忙”处理了单位的支出,为某私营公司在其职务职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作为某财政评审中心负责人,以单位名义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薛某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释法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同样可以成为受贿的行为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普通的受贿罪即公职人员以权谋取个人私利,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但是对于本案来说,可能有人会产生不解,收受的财物进了单位公账,目的也是给单位集体“谋福利”,为什么还要被追究犯罪?
殊不知,行贿、受贿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另一方面同样会对社会的公平竞争造成巨大破坏。试想,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还是各类国有单位,都是国家权力的载体,如果允许其以单位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被追究,势必会导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复存在。至于单位收受财物后用于何种支出,则属于赃款去向的问题,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警钟长鸣
值得警惕的是,很多时候大家不免有这种想法:“以单位的名义收来的钱,最初的动机也是出于‘公心’给同事谋福利,怎么能和犯罪扯上关系?”这种想法并不正确。发案率较高的职务犯罪如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在常态化的警示教育中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像单位受贿这种“意识不到的危险”才是真正的危险。在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深入斗争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四风”的各类隐形变异,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