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近年来,女士消费高价内衣、护肤品等屡见不鲜,甚至不惜斥巨资进行“量体私定服务”。这类量体私订的商品不同于一般货物,一旦定制者不接受则会给制作者带来较大损失,因此也容易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案情回顾】
被告张某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从事指定产品的销售服务。2024年4月2日,原告李某在被告处购买价值6510元的内衣一件。2024年5月1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从张某处订购4万元产品,包括腰背夹、护肤品、女士内衣等,均为定制款,李某按约支付上述货款。
但当货物发至收货地点时,李某拒绝提货并认为其支付货款及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均是在意识不清晰并受到张某诱骗式宣传作出的错误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这款内衣价格远远超出市场价格,品牌也与约定的品牌不符,质量也有问题。”李某觉得自己被“忽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未得到对方同意遂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分三次向张某转账支付案涉货款并通过微信主动询问货物具体情况,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主体知晓并应承担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订购清单》《检测报告》《产品供货协议》可以确认,订货清单中载明的货物均系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且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张某按照《订购清单》标准现将货物已经发送至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并催促原告提取货物,张某履约行为并无不当,但现因原告李某拒绝提货的行为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因案涉产品系定制商品,关于标的物是否能够另行转售,经过与被告沟通,被告同意退货但是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合理成本。
【法官说法】
合同一经在双方当事人中签订,只要签订时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就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不是随便就能解除的。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本案法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出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目的,法官综合考虑合同目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经过耐心的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解除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7990元。因原告并无合法解除合同事由,拒收行为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1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双方就案涉调解协议条款均一次性履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在该案处理中,法官避免机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小微企业经营风险的关注,灵活运用民法典中“履行不能”和“减损规则”,分析合同僵局下双方能接受、损失最小化的路径,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