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世伟
近日,中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坡头区二大队教导员李天亮收到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送来的两面锦旗。欣慰于当事人的理解,李天亮感慨道:“如果当时双方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本是一起可以避免的交通事故。”
2024年10月14日中午,东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兴仁镇西街转弯时,恰遇龙龙驾驶的集装箱货车行驶至此,当看到东子时,龙龙已来不及刹车,惯性将东子从三轮摩托车上甩出,重重摔在地上。
李天亮等人经现场勘查及调查物证后,初步还原了这起由诸多偶然因素和违法行为交织引发的交通事故:东子无证驾驶,事发时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左转弯出道路时未开启转向灯;龙龙则存在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该起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
对于因这起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李天亮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天亮耐心析法说理,但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为妥善处理该起事故,李天亮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根据各方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经过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