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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归属谁 民法典来断官司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书记,我是紫阳小区居民,我们一楼的住户正在硬化他家门后的小区公共绿地,好像准备搭个平台,这不合适吧?”5月9日,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紫阳社区党委书记史惠接到了辖区居民的电话,当即便与网格员及物业人员来到了该小区。

“叔,这个是小区公共绿地,独占可不行。”史惠赶紧叫停了该居民占用绿地的行为。

然而,5月12日刚上班,“周末绿地已被硬化完了”的投诉让史惠觉得必须请专业人士出面了,遂联系社区值班律师及满城北街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涉事地。

“叔,您的购房合同里没有明确这块绿地属于您,民法典里也明确规定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占用。”史惠接着说道,“而且,这块公共绿地下还有给水井,您把地面硬化后,存有很大安全隐患,您说是不是?”

律师现场对该居民进行普法,该居民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配合执法人员拆除硬化地面,还绿于公。

5月13日9时,网格员回访发现,涉事地面已恢复原貌,给水井也终于“重现地面”。

业主硬化占用小区里的公共绿地行为如何界定?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张欣欣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除建筑区划内明确属于个人的绿地外,小区内的绿地应由全体业主共有,不得随意侵占。

那么什么情况下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呢?张欣欣表示,一方面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该地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开发商、销售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通过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专属绿地系属于特定业主专有(独占)使用;另一方面,专属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绿地规划没有报批,报批后没有批准,或开发商与买受人私下达成专有绿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后未补办规划批准手续的,均不能认定专有绿地使用权约定的有效。

“个别业主施工占用公共绿地,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张欣欣强调,对于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行为,其他业主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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