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我们已经收到了赔偿款,家人的身体也在慢慢恢复,谢谢检察官。”日前,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当事人刘某某进行回访时,刘父对检察官说起女儿的近况。
2023年8月的一天,刘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重度瘫痪,伤残等级二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要长期治疗康复。刘某某的家庭原为建档立卡脱贫户,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方张某某消极应对,使刘某某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刘某某与其父母因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维护权益,治疗费一度难以为继。
2024年7月,贺兰县检察院检察官发现该条案件线索后,向刘某某的父亲核实情况,确认刘某某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同时,针对当事人行动受限、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等问题,检察官通过电话征求刘某某及其父亲同意支持起诉后,迅速调取交通事故等相关信息,帮助刘某某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我们主动协调贺兰县司法局启动‘维权绿色通道’,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检察人员同步向法律援助中心移送案件材料、协助完成委托手续,将申请周期从7日压缩至24小时,指导家属收集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证据。”办案检察官胡天成说。
随后,贺兰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刘某某有权依法要求某保险公司、张某某履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最终,贺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支持了刘某某的大部分诉求。
检察官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