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物业和房地产公司‘踢皮球’这么多年了,不赔偿、不修复,难道我就不能不交物业费吗?”近日,牵动王某10多年的财产损害赔偿终于有了结果。
屋顶漏水问题一直都是王某等业主的心病。
2006年12月,房屋竣工交付后,王某与其父亲入住。2008年,王某装修前发现房屋漏水后告知物业,物业通知房地产公司,后房地产公司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过一次维修。后王某居住的房屋楼顶防水多次发生渗漏致房屋泡损,多次反映无果后,自2015年起,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便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但无果。
“这是房屋主体结构的问题,应该找开发商。”物业的强硬态度让王某一气之下将物业、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案涉房屋墙体出现裂缝致屋顶防水出现的问题属于房屋交付后本身就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房屋漏水渗水的直接原因。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屋顶属于公共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若存在漏水,应与业委会、物业等协商,并确定该问题是否属于施工质量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屋面防水的保修期为5年,2008年王某装修前发现房屋漏水后已告知物业,物业也通知房地产公司联系施工单位进行过维修,能够证实案涉房屋已在保修期内发生漏水给王某的财产造成损失,故应当由负有质保义务的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后王某将自家晒台改造为阳光房,2022年5月,王某再一次因漏雨自行维修顶楼屋面防水,并找到了鉴定机构。经鉴定机构现场实际测量后,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计价定额》计价并通过工程预算书载明了项目的维修明细,王某据此要求赔偿漏雨维修造成的损失。
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漏水系因物业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所致,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王某2008年漏雨造成的损失2100余元、2022年5月漏雨维修造成的损失1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