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前不久,平罗公安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某小区内有人高空抛物。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小区一居民楼下散落着各种衣物、电饭锅、木板等物品,均为六楼一住户扔出,险些砸中一名路过的儿童。
原来,年过六旬的房主冯某某准备将房屋出租,因屋内杂物较多需要清理,其年事已高,上下六楼搬运物品十分不便,遂与家人商量,决定从窗户将物品“传递”给楼下的人。冯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冯某某被取保候审,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
无独有偶,沙坡头区法院在一次面向中卫市第十二小学师生的巡回庭审中,讲述了“悬在城市上空中的痛”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巨大隐患。
刘某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后回到家中,正欲入睡,却听到楼下传来呼喊声,原来是张某在小区寻找迟迟未归的女儿。刘某被扰得心烦意乱,制止未果后突然情绪失控,随手抄起阳台上摆放的酒瓶从窗户向外扔了下去,随后便听到楼下传来“有人受伤了”的惊呼声。
直到民警敲开了她的家门,刘某这才发觉“事情闹大了”。到案后,刘某得知其随手扔下的酒瓶将张某左眼砸伤,懊悔不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