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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通讯员 杨佳媛

交强险的投保与赔付具有强制性,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目的是使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受害人能在第一时间因得到这笔保险赔偿款而使生命健康有了保障。然而总有一些人不购买交强险,在车辆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只能自己承担沉重的经济赔偿。

案件回放

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被告杨某驾驶小型货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胫腓骨骨折,肺部感染、气管狭窄等,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张某因交通事故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原告张某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杨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万元。

灵武市人民法院庭审时发现被告杨某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脱保。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杨某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官在对原告各项损失核算后,杨某共计需赔偿张某24.6万元。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一起双方都有过错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对于受伤人的损失,双方如何分担?二是车辆在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负次要责任一方如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源自交强险天生的社会保障属性,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责任划分,虽然杨某对事故发生仅承担次要责任,但只有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才会参照三七比例划分,交强险范围内,杨某要承担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法院审理时发现,由于被告杨某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脱保,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也只能由杨某自行承担。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商业险没有及时续保,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的车主自行负责。车主续保宜早不宜迟,应在保险到期前提前进行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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