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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开门杀”,赔偿受害人17万元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停车、开门、下车,这样一连串平常的动作,稍不注意就会引发与后方行人或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这种俗称的“开门杀”,属于交通危险行为。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开门杀”造成他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例回放

未经观察即开门,避让不及致伤残。2024年5月,王某驾驶车辆载着李某在路边停车,着急下车的李某未观察周围情况便贸然打开副驾驶车门。谁知后方正好遇到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驶来的周某。避让不及之下,大敞的车门造成周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第一时间报了警,交警认定王某、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责任虽已明确,但王某、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谁来承担侵权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比例,成为三方僵持不下的争议点。

“周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向三方索要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的赔偿时,三方互相推诿,周某便在今年2月提起了诉讼。”承办法官徐嘉璞起初想通过调解尽快给周某一个“交代”,无奈王某、李某、保险公司各有主张。“众口难调”之下,徐嘉璞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官说法

当庭释法划责任,三方握手共担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各位应该都清楚。王某未尽提醒义务、李某未尽注意义务,故而对侵权共同担责。我看,大家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上。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开庭后,徐嘉璞的一番话,先为赔偿责任的划分打好了“基础”。

但保险公司认为,交警判定王某、李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其投保的是王某的车辆,所以只应赔付王某应该承担的一半损失,另一半损失应该由李某承担。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辩称,徐嘉璞法官耐心解释道:“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应当作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乘客开门下车也属于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行为,无法脱离驾驶员的行为及被保险车辆而独立存在并对他人造成影响,也就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范畴,因此不能以其不是驾驶员为由而拒绝理赔。”

为了帮助王某、李某厘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徐嘉璞当庭计算:“你们看,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那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之后,剩下的需要你们二位承担。周某的医疗费总计花费5万余元,交强险之外还有3万余元;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能够覆盖周某的诉求……”

一场细节值拉满的庭审,就这样解决了几方的争议,让周某终于顺利拿到了自己的赔偿金。

此案提醒我们,机动车驾驶人对下车人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当然作为下车人,也应当观察好后视镜后方来车再打开车门,否则导致路过的人受伤将负赔偿责任。违法停车、马虎大意、不规范操作是造成开车门事故的几个主要原因。若因开门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行为人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为了避免“开门杀”的上演,因此,驾驶员停车时一定要选择安全合法的停车位置,同时建议驾驶员及乘客形成正确的开门习惯,采取“荷式开门”法(即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车门,身体上半部会自然地向外看)或者“两段式开门”法(即打开车门时先开一条小缝,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切勿贸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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