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毕业季即将来临,求职大潮之下,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是初入职场的新人们应该学会的“第一课”。那么,入职后签订《合作协议》,能够形成劳动关系吗?员工离职是否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得看具体的协议内容如何规定。”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的承办法官如是说。
【案情回放】
2024年7月,晓静入职宁夏某公司担任化妆师一职。与其他职场新人不同的是,公司与她签订的书面“合同”,是一份《合作协议》。
稀里糊涂之下,晓静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工作期间,晓静通过钉钉考勤打卡,工资则是由老板通过微信支付。工作8个月后,因与老板理念不合,晓静选择离职。但在入职第二家公司之前,她发现自己的社保一直未曾缴纳,且自己此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并不算是真正的劳动合同,遂向金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补缴其各项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我们之间仅存在合作协议,属于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我公司无需支付你双倍工资差额。”裁决支持晓静诉求之后,某公司不认可这一裁决,将晓静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
面对庭上某公司的这一辩称,晓静回应:“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你们安排进行工作,接受你们的管理和考勤,我的工作也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给我支付底薪+提成,这不就是有偿劳动吗?”
哪知,某公司又道:“退一步讲,如果我们双方不属于合作关系,那我们签订的《合作协议》就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我们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承办法官结合《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向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均认可了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合作协议内容并不规范,承办法官最终判决:社保费用的征缴系社保机构的行政职责,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对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判决某公司向晓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万元。
【法官释法】
本案双方争议较大,那么劳动关系是如何确认的呢?
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案情,晓静入职某公司,双方符合以上三点,相互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那么,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为何法院判决支持晓静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
法官详细梳理这份《合作协议》的条款,发现其中并未明确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就晓静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商业合作意图,而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与管理关系。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该《合作协议》只有书面形式,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某公司需要向晓静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入职之初,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明确各项条款,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