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严文智
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社会中充满了各种诱惑,也有不少陷阱。尤其在与朋友交往的过程中,面对朋友提出的各种“帮忙”请求,哪些忙能帮,哪些忙不能帮,边界应当如何把握,是每个人进入社会的第一课。切莫碍于面子帮了忙,结果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在人生的起步阶段就沾染上犯罪的污点。
■案件事实
19岁的小马系某中职院校学生,暑假在一洗车行打工,认识了17岁的同事小黄,二人逐渐成为好友。一天18时许,小黄给小马打电话,要求小马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洗车行附近的宾馆登记一个房间。小马意识到将自己的身份信息“借给”小黄可能会有风险,但碍于朋友情面没有拒绝,按照小黄的要求登记了房间,在将房间号发给他后,便在房间休息等待小黄。22时许,小黄与另外两名男性朋友带领被害人小刘(女,16岁)来到该房间,进入房间后小黄与另外两名男性将小刘的手机夺走,强迫小刘卖淫,小刘一直未同意。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小刘趁小黄等人困倦的机会,悄悄拿回自己的手机通知家人报警。在此期间,小马虽未直接参与小黄等人强迫卖淫的行为,但一直待在房间内;虽然其事先不知情,但在小黄、小刘等人到房间后知晓了事情全貌,直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才离开,其间并没有阻止小黄的行为也没有报警。
小马离开不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小黄等人抓获。次日12时许,小马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等人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进行卖淫活动,构成强迫卖淫罪。因被害人小刘始终没有同意卖淫,小黄等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关于小马的刑事责任,其在明知小黄系未成年人无法登记宾馆房间的情况下,按照小黄的要求以自己名义登记了房间,向小黄提供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作为犯罪场所。在全程“旁观”了小黄等人的行为后,没有及时制止也未报警;同时由于其与小黄等另外三人一直在宾馆房间内,加强了对被害人小刘心理强制的程度,对本案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对整个犯罪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人民法院认定小马犯强迫卖淫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加之小黄等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遂对小马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律师释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刑期起步即为5年有期徒刑。本案中,小马对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固然是其犯罪的因素之一,但从根源上讲,正是由于其对于朋友“帮忙”的请求没有仔细甄别,对错误的要求没有坚持原则果断拒绝,才导致其触犯重罪。在此,要提醒每一名即将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每一名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对孩子一定要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为第一要务,要有在是非面前敢于说不的勇气,尤其是面对他人的不当请求要敢于拒绝,帮助年轻人扣好人生的“第一粒纽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