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并非所有的亲密关系最后都能迈入婚姻殿堂,出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而生育的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非婚同居双方无论关系状态存续或终止,都不影响其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但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却在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及抚养费支付的案件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放】
2020年,小吴与小李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只举办了婚礼后便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没多久,小吴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提出想要登记结婚,但小李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双方因此经常发生口角,小李甚至开始夜不归宿,对怀孕的小吴也不闻不问。
2020年底,儿子小乐出生。孩子的到来并没有改善两人的关系,小乐一岁时,两人分手,小吴开始独自抚养小乐,小李未曾探望也未曾支付任何抚养费。
“请求变更抚养权,由小李抚养小乐,我愿意支付抚养费直至小乐满18周岁;请求小李支付小乐一岁至今的抚养费。”2025年3月,已经再婚且与现任丈夫育有一子的小吴,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这两个诉讼请求。
虽已送达成功,但亦已再婚的小李始终未露面,也未提交任何答辩陈词,法院便缺席审理了该案。
“小李有抚养小乐的意愿吗?你能否证明小乐由小李抚养更利于其成长?”面对承办法官的询问,小吴摇摇头,只表示自己总因小乐的抚养问题与现任丈夫争吵,担心会影响到小乐的成长,所以想要将小乐的抚养权变更至小李名下。
最终,鉴于小李未到庭表明抚养意愿,且小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由小李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小吴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而又因小吴是以自己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因主体不适格,抚养费的诉求亦未被支持。
【法官说法】
两个看似合理的诉求,为什么都没有被法院支持呢?民法典中都能找到答案。
对于变更小乐抚养权的诉求。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判决时,小乐刚四岁有余,长期跟小吴生活,对小李很陌生。再者,小李也已再婚,且始终未向法院表达愿意抚养小乐的意愿。抚养权的变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要确保孩子能够在稳定、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意愿。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形,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小吴的抚养权变更诉求。
对于主张小李支付小乐抚养费的诉求。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诉讼实践中必须注意,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本案中,小吴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小李支付抚养费这一诉求才会被驳回。
建议小吴与小李就小乐的抚养费问题进行当面协商。如果小李始终以消极态度应对,小吴可以小乐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支付小乐18周岁之前的抚养费。
总之,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人父母应依法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非婚生子女虽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形成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