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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吴亮 锁芙蓉

一起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中,因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介绍化工公司工作人员将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造成厂外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辩护人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围绕危险废物性质、鉴定报告认定、共同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要件、自首等层面开展精准辩护,最终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该案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各行业尤其是化工类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化工企业三效蒸发器损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被暂存于事故应急池。同年12月,该企业安环总监齐某某与中间人马某某商议以400元/吨的价格将事故应急池内废水拉运到厂外处置,后马某某联系方某甲拉运废水,方某甲又联系方某乙、贺某某拉运废水并将废水随意倾倒至土路上,最终由焦某某负责收取拉运费用。经鉴定,该化工企业事故应急池内贮存的棕褐色液体属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含有毒物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将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处置,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安全隐患,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释法

(一)本罪核心:非法处置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包含“行为+结果”双重维度:

1.行为要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2.结果要件:严重污染环境。《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十一种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量刑关键:损害标准量化

污染环境罪的刑档划分以《解释》第一、二、三条为基准:

1.基础刑(3年以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十一类情形;

2.情节严重(3年至7年):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等十一类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7年以上):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等四类情形。

(三)共同犯罪的责任穿透:上下游链条“全打击”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罪的故意,《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号)认为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的发生,也警醒从事化工行业的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水应按照正常流程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不能私自交由个人进行处置,如果贪图方便或者为了少支付处置费用而交由无资质个人处理,最终导致污水被随意倾倒处置,就会被判定为主观上存在放任的心理状态,具有主观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警钟长鸣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破坏生态环境无异于自毁家园,唯有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观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方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企业及社会公众唯有严守法律红线,完善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和管理方法,方能避免刑事责任对企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打击,确保企业长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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