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彩华
对多年前发生的事情起诉主张权利,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日前,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05年4月18日,被告王某甲向原告某银行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2年。同日,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共同为王某甲的还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然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称,王某甲曾于2020年偿还本金450元,剩余本金19.9万余元及利息至今未还,遂于2025年2月将借款人以及两名担保人诉至法院。
三名被告均以“诉讼时效超期”为由提出抗辩。被告王某甲表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年,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从2007年4月至今已18年早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王某乙、王某丙则强调,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4年早已到期,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已免除。原告于2025年起诉明显超出法定的3年诉讼时效。
涉案借款于2007年4月18日到期。根据借款时民法通则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现民法典调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应在借款到期后的2年内主张权利,现原告无证据证实存在法定的中止、中断情形,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届满。由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亦免除保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凸显了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规则:权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否则将面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风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在4年保证期内催收,导致担保失效。
【法官提醒】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实际是提醒我们,如果遇到民事纠纷,请及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同时,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