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近日,著名学者王立群在朋友圈转发一则未经他本人许可、利用AI生成的他自己的视频,并表示“严厉谴责以AI为工具,严重损害个人学术清誉的行为”。
生成式AI(人工智能)是当前科技领域最热门的话题之一。ChatGPT、DeepSeek等应用的横空出世,更是将大众对于生成式AI的关注度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当你在社交媒体上为AI打造的爆款图片点赞,或是将AI创作的二创内容广泛转发时,是否意识到这些内容可能已经触及法律的边界,生成式AI平台也面临着侵权纠纷的潜在风险?
■【案件回顾】
河南睢县长岗镇政府视频号于5月30日注册,5月31日,河南睢县长岗镇政府视频号中的“王立群”宣称,今年端午是“60年一遇的大吉之日”,还说看了视频就能“九喜临门”,甚至开口向网友索要点赞,并称点击头像联系客服可以获得更多健身视频。荒诞的操作,让视频当天就收获了上千点赞。
为此,当地宣传部门回应,涉事视频的发布人是镇政府工作人员;事发后睢县长岗镇已经责令当事人立即删掉视频,账号也已经注销,宣传、网信、公安以及属地政府对网络负责人、制作发布人进行了行政约谈;长岗镇已与运营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基层政务号的运营困局也随之浮出水面:人手不够就找第三方合作。视频里的“王立群”口型和声音都严重失真,明眼人一看就是AI合成的,可镇政府居然没人去核查真伪。
事情曝光后,当地政府迅速反映:删除视频、注销账号、约谈责任人、解约运营团队。
■【律师说法】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张洋律师介绍说,声音和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在某些场合是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当声音具有财产属性表现出相应的经济价值时,模仿、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都是民事主体的外在表征。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将自然人声音权益作为人格权予以保护。
本案争议在于: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是否落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关于声音的可识别性认定标准,可以从处理方式角度,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根据声音的处理方式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使用自然人声音,如通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自然人声音录制、公开、模仿、拼接、篡改等;另一类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新的声音,本案中即为第二类合成声音的情形。
张洋律师说,政务账号和商业账号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权威性和公共属性。表面上看是学者声誉受损,实际上可能会让老百姓对政府发布的信息失去信任,这样的后果才更严重。要知道,账号“包出去”不等于责任“甩出去”,政务账号托管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把政务账号交给别人运营,自己却当“甩手掌柜”,这是对政府公共责任的失职。每一次“代运营”的偷懒,都会在公信力的基石上凿出一道缝。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闻报道账号中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某公众人物的声音,科研、教育中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素材,实现、维护公共利益需要时合理使用声音如公益宣传片等,均属合理使用的行为,但这些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且不得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