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我现在想起这段经历心里还是很难受,多亏你们帮我要到了赔偿金,让我好受多了,感谢你们。”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内,当事人马女士由衷地对调解员说道。
马女士所说的调解,是不久前发生的一场医疗损害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3月的一天,家住吴忠市利通区的马女士到辖区某卫生院找大夫取节育环,取环后其下腹一直冷痛不适,5月21日,马女士再次来到该院就诊。根据临床诊断,该院医生发现马女士存在盆腔积液、月经稀少、头痛等症状,在未详细询问马女士身体情况,并安排其进一步检查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血府逐瘀胶囊、桂枝茯苓丸、妇炎消胶囊等药物,叮嘱其按期服药。在连续服药多天后,5月27日,马女士做检查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孕期约为32天至35天。
“正是由于医生没有按规定安排我进行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这才导致我在孕期连续多天服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问题,我只能忍痛将孩子流产。”事后,马女士认为自己被迫流产,是该卫生院诊治不当,属于医疗事故,故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该卫生院则认为,虽然该院医生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但是患者的后续流产手术及疗养费用远远不到5万元。由于双方对于赔偿金存在较大争议,马女士随即找到板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由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员向卫生院相关负责人讲明,该院医生的疏忽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应负本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
调解员随后又与马女士进行沟通,告知她卫生院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这也是承担责任的体现。事实上,卫生院确实存在明显过错,但马女士也并未向医生详细说明自身情况。因此,马女士理应提出合理诉求,但也不能漫天要价。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由该院一次性补偿马女士就此事产生的手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以案说法】
调解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凸显了医疗机构在诊断过程中严谨细致的重要性,强调了及时复查和诊断评估的必要性。医疗损害纠纷不仅涉及法律责任,还触及伦理层面。在上述案例中,诊断错误和手术操作不当不仅反映了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问题,更揭示了医德医风的重要性。医务人员应秉持“救死扶伤”的职业理念,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未告知风险的案例凸显了医患沟通的不足,良好的沟通是建立信任、预防纠纷的关键。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