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马洪贞:
我会受理的吴忠市昊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25)吴仲字第2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吴忠市昊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商砼货款2303195元及违约金630428.64元(自2017年11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止),2024年12月26日以后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马洪贞对被申请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仲裁费2338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