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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源法庭以案释法化解健康权纠纷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慧) 近日,泾源县法院泾河源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精神病患者打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同时,也为群众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

兰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今年1月的一天,兰某前往兰某甲家中串门时,因手机使用问题与马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兰某用手机击打马某嘴部,并将马某绊倒在地致其头部磕碰受伤。事发后,马某就医治疗花费3000余元,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兰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兰某父亲兰某甲提交的病历和就医记录,确认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考虑到兰某的特殊情况,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兰某作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期间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本人无财产,其监护人(兰某父亲)应当对兰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和多轮调解,兰某父亲最终认识到自身监护责任,同意赔偿马某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数额,其当庭向马某赔偿剩余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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